关于对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通报
警采发〔2020〕1087号
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在参与2019年福建省公安厅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中,提供虚假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》,其行为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”情形,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罚:一、处以本次采购项目第一包“便携式移动照明设备”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,即人民币15895元;二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(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)。我中心按此决定执行,禁止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参加我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,终止其协议供货协议,禁止其产品在我中心电子卖场平台上销售。
特此通报。
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
2020年9月11日
2021年1月6日